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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7-10-17 16:38:16    文字:【】【】【

 闽建建[2014]40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部署要求,结合深化我省工程质量和队伍素质“双提升”行动计划,现将省厅制定的《福建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929

  

福建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

工程质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国民经济投资效益、建筑业可持续发展。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深化我省《工程质量和队伍素质“双提升”行动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两年治理行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遏制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多发势头,健全工程质量监督机制,进一步发挥工程监理作用,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快速发展,提高建筑从业人员素质,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使全省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全面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1.明确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凡履职不到位符合相应情形的,将对项目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和相应行政处分,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该责任追究不因项目负责人调动工作、退休或所在相关责任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而豁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终身责任和追究方式追究其责任,并根据省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备案工作的意见》(闽建建〔20134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建〔201425号)要求,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信息系统”对施工、监理项目部人员进行网上统一备案,实行实名制管理。

2.推行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20141031日起,新开工的建筑工程,五方主体法定代表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建设前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20141031日仍在建的建筑工程应补签五方主体法人授权书和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由建设单位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如有变更的,应重新签署法人授权书和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由建设单位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关于房建和市政工程设置永久性标牌的通知》(闽建〔20124号)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五方主体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增强相关人员的质量终身责任意识。

3.严格落实施工项目经理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建质〔2014123号)规定,督促施工企业切实落实好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责任。项目经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在岗履职,对工程质量安全负全责,必须定期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必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在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

4.建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20141031日仍在建的和新开工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要建立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保存。信息档案包括: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所在单位、变更情况等,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五方主体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5.加大质量责任追究力度。对检查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责不到位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规定,结合我省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完善,给予扣分、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理、处罚和相应行政处分,并建立责任主体“黑名单”制度,及时公布不良行为和处罚信息。

(二)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1.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出台贯彻《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明确招标人设置不合理招投标条件的具体情形。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强化招标文件备案审查,严禁招标人以提供差异信息、限定区域和业绩等形式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依法严肃查处规避招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2.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4]545号)以及省厅转发的要求,组织开展对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承发包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准确认定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从严查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除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外,还可采取限期不准参与投标、重新核定企业资质、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等行政管理措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还应当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的要求,将行政处罚等不良信息及时纳入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进行评价。

(三)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机制

1.创新监督检查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创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方式,改变事先发通知、打招呼的检查方式,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开展随机检查、飞行检查、明查暗访、互相检查,对工程质量安全实施有效监督。要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巡查检查制度,省厅开展季度巡查,将上一季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系统”中在建项目当季平均违规记分排名前30位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列为必查对象,对被责令全面停工的项目,由省厅组织复查,复查发现整改不到位的,对相关企业和责任人予以立案查处。省厅开展市政桥梁、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开展预拌砼企业和检测机构季度巡查、暗查以及网上实施监管,发现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予以立案查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参照省厅做法,建立差异化监管机制,将辖区内违规记分较高和发生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列为必查对象。

2.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筹市场准入、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合同备案、质量安全、行政执法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力量,整合监管资源,建立综合执法机制,实现两场联动,做到一次检查、两场覆盖,将市场、现场两场中行为不规范、质量安全管理差、履职不到位的企业和人员列入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要加强监督队伍建设,以事业单位改革为契机,着力解决监督机构性质、人员编制、工作经费、设备等问题,保持监管队伍的稳定。通过省对设区市、县(市、区),设区市对县(市、区)以及省对市政桥梁专项等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层级指导,提高监管人员的监督业务技能,全面提高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水平。对于监管力量不足的地区,要探索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能力的专业社会机构作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辅助力量,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3.突出工程实体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开展以裂缝、渗漏为重点的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按照省厅《关于转发<厦门市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若干技术措施>的通知》(闽建建〔201439号)要求,创建2-3个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示范工地,召开现场观摩会,发挥样板引路作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工程质量和队伍素质双提升行动部署加快推进工程施工标准化,积极推进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管控标准化,建立分部分项工程标准化施工样板制度,实现施工工艺规范化、操作流程标准化和质量要求直观化。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要在辖区范围内召开1场工程施工标准化现场观摩会、1场工程质量专项整治现场会,通过先进示范和鞭策落后,促进工程质量水平提升。

4.完善工程监理、检测制度。要进一步发挥监理作用,鼓励有实力的监理单位开展跨地域、跨行业经营,提供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等高端工程管理服务,提升监理行业整体水平,形成一批全省范围内有技术实力、有品牌影响的骨干企业。对非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可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体现监理服务优质优价。要开展监理专项检查,对质量安全动态考核记分值排名靠前的监理企业列入“黑名单”予以重点监管。要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加强对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的监管,落实工程质量检测责任,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实行检测机构检测结论失实等情况通报制度,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列入“黑名单”予以重点监管,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行为。

(四)大力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

1.制定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出台福建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明确我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发展建筑产业现代化结构体系和构配件、部品、部件配套技术,积极推广装配式结构体系、预制构配件、一体化装修等成熟技术,健全健全建筑工业化标准体系,制订出台预制装配式结构件、部品、部件的地方标准和定额,建立全省预制部品、部件目录库,做专做精专业承包企业,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有序推进。

2.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发挥省厅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领导小组和福建省建筑工业化产业联盟的作用,推动我省加快建筑工业化进程。2014年底前出台实施《关于推进建筑工业化的试点意见》,确定建筑工业化试点的目标和任务,细化各类优惠政策措施,率先将厦门、福州、漳州、泉州、宁德市作为建筑工业化试点城市。结合我省实际,2014年底前制定出台《福建省预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2015年上半年制订出台实施建筑工业化配套的规划、构件生产及运输、设计、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质量安全监管等建设全过程的政策文件和具体措施,保障我省建筑工业化顺利实施。

3.开展试点项目建设。以政府投资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为切入点,组织开展建筑工业化试点项目建设,厦门、福州、漳州要在2015年实现符合建筑工业化标准的大型预制构件厂投入生产。试点城市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有效的监管模式并严格监督执行,支持建筑工业化基地建设,帮助企业解决基地建设和试点项目实施过程的困难和问题。

(五)切实提高行业队伍素质

1.加大扶优扶强力度。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3]44号),以“抓龙头、铸链条、建精品”为目标,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发挥龙头企业引领示范作用,实施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发展计划,选定50家左右骨干企业并实行动态管理,在各类保证金、高端业务承接、资质晋升、人员培训等方面予以扶持,培育产值超百亿的龙头企业,支持有实力的龙头企业晋升特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以信用综合评价为支撑,逐步建立一级企业和部分优秀二、三级企业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和政策支持。

2.推动建筑劳务实体化。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快形成以市场为导向、以关键岗位自有工人为骨干、劳务分包为主要用工来源、劳务派遣为临时用工补充的多元化建筑用工方式。出台政策着力培育实体化劳务企业,提高劳务队伍的组织化程度。建立建筑模板、脚手架一体化企业名录,在全省范围内分阶段推行选用一体化企业。逐步推行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率先在福州、厦门开展劳务人员实名制试点,2015年构建实名制管理系统,2016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

3.提升行业“三支”队伍素质。由省建筑业协会组建企业家组织,推荐优秀企业家入会,提升企业家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紧跟国家对注册执业人员的改革步伐,发挥技术管理人才支撑作用。企业要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加大对项目经理等技术骨干培养力度,创造条件让素质高的年轻技术管理人员在重要岗位上锻炼,为企业发展提供后备人才力量。注重一线操作人员培训,落实考核上岗和持证上岗制度,引导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建立自有劳务培训基地,积极创办农民工业务学校,提升自有劳务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率先在部分骨干企业开展企业自行发证试点工作,落实工人技能水平与薪酬挂钩制度,并推动传统建筑施工工艺保护和传承,总结在八个县市开展的古建筑特色工种和农村建筑工匠免费培训试点经验,逐步向全省推广。

(六)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1.建立市场监管信息化体系。2014年底前建成全省统一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试运行工作。2015年起,正式将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招投标活动、市场现场监管、扶优扶强等方面,并逐步开展工程监理企业、检测机构等各方主体和执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以构建信用综合评价平台为主线,整合各类行业管理数据库,推进以“三库五平台”为核心的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体系建设并于年底前基本建成,为建筑行业监管信息公开和推动行业信息化奠定基础。

2.组织开展信用综合评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将评价工作融入日常监管工作中,依照评价办法规定的采集、审核及异议处理等程序依法依规实施评价,完善管理制度,约束执法人员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廉洁执法,将监管方式由粗放、定性向精细、定量转变,形成点、线、面结合的管理体系。通过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在招投标等活动中,提高优秀诚信企业市场竞争力,并将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管动态平均违规记分多的企业列入“黑名单”中,构建争先创优的市场氛围。

三、工作计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9-10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要全面动员部署治理行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将行动精神和工作部署传达到辖区每家企业、每个项目。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1015日前将具体工作方案报省厅。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10-20166月)。

企业自查自纠: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要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范标准和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有关要求,对在建项目开展全面自查自纠,要严格细致检查各重要部位、关键环节,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做到闭合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自查自纠的指导、督促。对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在20141031日前企业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并积极予以整改的,不予或予以从轻处理。2014111日起,对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或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惩处。

主管部门检查督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重点对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承发包情况、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4个月对本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全面排查一次,从201411月开始省厅每季度对全省在建工程项目进行一次重点抽查和治理行动督导检查。同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企业要做好迎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每半年督查的准备工作。

(三)总结分析阶段(20167-8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研究提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工作总结报告。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2016815日前将总结报告报省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省厅成立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

 长:龚友群(厅党组书记、厅长)

副组长:林增忠(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员:薛依强(厅副总工、工程处处长)

施建元(厅建筑业处处长)

  敏(厅勘察设计处处长)

王明炫(厅政策法规处处长)

李智勇(省建设监察总队总队长)

黄立强(厅副总工、省建设工程质安总站站长)

  飞(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站长)

林瑞良(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主任)

  泳(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工程质量和队伍素质“双提升”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薛依强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参照省厅做法,成立工作机构,充实工作力量,健全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实施。

省厅选取厦门市、莆田市作为我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先行城市,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为高质量推进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积累经验。

(二)落实责任,强化层级监督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治理行动的领导和监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及时予以约谈、通报批评、严格追究责任;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地区和个人要进行表扬,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省厅将对工作不力的地区进行约谈、通报批评,对工作突出的地区进行通报表扬。要建立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进展月报制度,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分管领导、牵头部门、联络员,将其有关信息(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于20141010日前报省厅工程处,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相关工作推进情况(包括对违法行为查处、曝光情况)上报,联系方式:0591-87548437,87614739(传真)。

(三)积极宣贯,做好舆论导向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宣贯力度,对行动的重要意义、进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进行多层面、多渠道、全方位广泛宣传,用客观的情况,准确的信息向社会传递和释放正能量,营造有利于治理行动的强大舆论氛围。要充分发挥媒体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加大对被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的曝光力度,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企业自律、树立行业标杆、制定技术规范、推广先进典型等方面的作用。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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