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建建[2017]23号
省委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有关人民团体,各大企业,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转发给你们,并强调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质量保证金缴交比例。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二、鼓励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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